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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督办提案的意见

    为提高提案办理运作层次和办理质量,加大督办力度,进一步促进提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全国政协和省政协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的实际,现就主席、副主席督办提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席、副主席一般按工作分工,从当年交办的提案中选择一至两件领衔督办。
    二、由主席、副主席督办的提案,必须是反映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对党委、政府的工作决策有建设性意见或较好参考价值,对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能起到较大作用的提案。
    三、确定由主席、副主席督办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和有关专委会根据交办的提案内容制定督办方案,报请领衔督办的主席或副主席同意后实施。
    四、督办工作可采取书面批示、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调查视察、现场办案等形式,以促进提案办理的落实。
    五、参与督办的人员为提案人、提案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驻鹰省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并邀请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
    六、督办工作由提案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领衔督办主席或副主席的意见组织实施,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专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做好有关服务工作。对主席、副主席督办提案的活动及其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及时做好宣传报道。
    为发挥政协整体功能,形成督办工作合力,各专门委员会在开展调研、视察、走访对口部门联系工作时,应协同提案委员会对有关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发布日期:2006-07-17 15:46
类别:制度文件
来源:鹰潭政协
发布:鹰潭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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