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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鹰潭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鹰潭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61124日市政协九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协鹰潭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西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鹰潭市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市的爱国统一战线,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建设富裕秀美宜居和谐鹰潭而努力奋斗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鹰潭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的会务,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市政协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监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实施;

(二)协商决定下届市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市政协增减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调整;

召集并主持政协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四)在非常情况下决定市政协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可以延长任期;

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江西省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的决议;

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向中共鹰潭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减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市政协全体会议决定;

(八)根据秘书长提议,任免市政协副秘书长;

决定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十一)决定对参加市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及纪律处分等事项;

十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和政协全体会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国政协和省政协的决议、市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和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同社会各界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传达贯彻中共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共江西省委、中共鹰潭市委全国政协、省政协的重要会议精神

(二)审议政协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协商讨论我市重大方针政策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鹰潭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通报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提交政协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调查报告、视察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十 常务委员会会议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一般议案,采取鼓掌方式表决通过;重要议案和人事任免案,采取举手方式表决,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人事任免案,可逐人表决,也可根据情况合并表决。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副秘书长,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邀请在鹰的全国、省政协委员和各委员联络组组长列席;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代表性人士参加,邀请公民旁听。每次会议的列席人员范围由市政协主席会决定。市政协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可旁听。

第十 常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举行专题座谈会,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和有关人员参加,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文件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以政协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编发信息或会议纪要。

    附则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14 13:43
类别: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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